2001

西北工业大学经清华大学推荐,找到我公司协商合作开发事宜。在当时经济利益尚未可知的前提下,我公司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自筹15万元资金,负起了研发新品的任务。

2001年03月28日

西北工业大学的徐德民教授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与包头长安永磁电机研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甲方:西北工业大学,乙方:包头长安永磁电机研发有限公司)。

合同约定:乙方研制某型双转子稀土永磁直流电机三台,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在甲方现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基础上,本项目的开发经费还需35万元,甲方提供20万元,乙方提供15万元;“研制的产品”归乙方所有;三台样机24个月试用权(宽限期12个月)。 “甲方确保不让第三方测绘和仿制”;“乙方有权参加电机的功率台架试验和整个系统的调试运行试验”;“达不到技术协议书(附件一)的要求,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果样机试用期满时,仍不能定型生产,甲方应将本项目所述的三台样机立即交回乙方。” “若甲方的主机能够定型生产,甲方应确保本合同所述电动机的分承包权属于乙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成功地使用权、转让权归乙方所有。”

2001年09月下旬

完成了样机的第一次成功试制。

2001年10月09日

完成了对样机的改进。

2001年10月09日—

2001年10月13日

完成了对所有样机的验收,检测结果表明“电机的各项性能优于协议书中的规定。”西北工业大学委托包头长安永磁电机研发有限公司将样机发往昆明某设计公司。

2001年11月28日

   西北工业大学认为原技术协议书中的转速和功率要求偏高,希望修改电机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对原有样机进行调整, 为满足其需求,双方签定《补充技术协议书》。

2002年01月25日

完成了对调整后的样机的验收,检测结果表明 “验收合格,同意试用”。

2003年12月中旬

使用我公司研制某型双转子稀土直流永磁电机的“一种新型的水下航行器”被正式立为国家重点预研项目。对我公司的某型稀土永磁推进电机做出了使用意见,认为该电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2004年07月24日    通知我公司去昆明参加参加评审会,但到达后又不让我们参加会议。
2005年12月23日

我公司去西北工业大学协商合同执行事宜,项目联系人胡欲立教授推托搪塞,口头承诺于06年1月1日前解决该问题。

2006年03月17日     胡欲立写便条,承诺3月底前解决与本公司的合同未尽事宜。
2006年05月25日

我公司应邀派员去昆明协商相关合同事宜,徐德民院士却表示没有协商解决的可能性

2006年11月02日

我公司在通过两年多积极争取西北工业大学按约定履行合同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于06年11月2日将西北工业大学及西北工业大学水下航行器研究所告上法庭,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立案号:包民4初字第45号。

2006年12月03日

西北工业大学委派包括航海学院宋保维院长、学院书记、博导、教授在内的五人工作组来包活动,要求我公司撤诉,但毫无诚意,并表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01月14日

    我公司应邀再次派员去昆明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事宜,对方依旧未表现出合作诚意,胡欲立教授仍旧推脱违约责任,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007年03月20日

    西北工业大学再次委派包括航海学院宋保维院长、学院书记、博导、教授在内的五人工作组抵包,再次 要求我方撤诉,但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解决办法,表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给与赔偿。

2007年03月21日

   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交换证据 ,并定于2007年3月29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2007年03月29日

   在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要求西北工业大学与我公司协商赔偿或生产事宜。我公司律师递交了代理意见,要求西北工业大学按合同约定执行或按合同有关条款对我公司加以赔偿。

    徐德民:05年新增中国工程院院士、西北工业大学原副校长、航海学院教授、水下航行器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98年开始担任“一种新型的水下航行器”项目组负责人,由于该项目技术跨度大、技术路线新颖、国内外无先例,尽管到处游说,仍未得到应有的支持。经过反复论证取得比较有利的论证结果后,上级机关表示原则支持,同意自行研究,但经费问题需要自己解决。 为了寻求经费支持,徐德民和他的项目组多方寻求联合研制,但均表示投入太大,风险太大而婉转拒绝, 他们多处借钱筹措经费,恳求专业对口厂、所免收或少收实件制作费、试验费以节省开支。经过多方努力,该项目获得重大技术突破,航程和精度比现有装备提高4倍以上,打击威力提高近3倍,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该成果于2004年获“国家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央军委领导亲临现场视察后一致表示:“很振奋、很高兴!你们立了大功,解决了海防的急需!”与此同时徐德民教授也被增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2005)。

                        ——部分内容摘自西北工业大学保先网站

       《永葆党员本色  丹心奉献海防——航海学院徐德民教授事迹》

    宋保维:西北工业大学航海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种新型的水下航行器”项目组主要成员。

    胡欲立:西北工业大学航海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种新型的水下航行器”项目组主要成员,合同联系人。

    我公司研制的某型双转子稀土永磁直流电机就是为“一种新型的水下航行器”项目所研制的核心部件之一。在我公司为批量生产做好准的时候,徐德民院士和项目组却不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将生产权转给第三方,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